原创 公正司法的 上海松江法院 收录于合集 #松法·案 41个

文字来源:刑事审判庭 周轶

周轶

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用电总量和实收电费不符?

哪里不对劲呢?

来看松江法院这起案件

2021年7月的一天,松江供电公司经后台数据分析,发现新桥镇某住户用电记录出现严重异常,这是怎么回事,难道是电表故障?

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在该住户居民即被告人陈某某及物业人员的见证下,对该用户电表进行了检查,真相终于大白!

△图源网络

原来电表被人动了手脚!

工作人员发现,2015年1月11日电表有开盖记录,表中某处被人为加了根铜丝,为掩人耳目,还把铜丝涂成了黑色。该铜丝加装使得一部分电流不经过电表计量,从而使显示的电费减少。经实测,该户电表计综合误差慢走81.4%。该住户实际少交电量8万多度,电费3万余元。供电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要求陈某某补交电费本金3万余元并缴纳电费本金3倍的违约使用费。

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供述,因一时贪心,想占点小便宜,他就在用电上起了歪心思,改装电表后,电表显示家里用电量确实比实际用电量少了很多。自2015年开始偷电后一直未被发现,他还暗自庆幸此举神不知鬼不觉,直至2021年7月被大数据“找到”。后陈某某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补缴了电费本金及违约使用费共计15余万元。“偷鸡不成蚀把米”,陈某某追悔莫及。很快,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对于其所居住房屋内的电表,通过表计内部进出线短接的方法改装电表,使计量电流小于实际电流进行窃电。经检定,松江供电公司损失电费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补缴电费及违约使用费共计15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补缴了电费及违约使用费,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偷电也会被定性为盗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统观念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财物。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能源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具有可管理可支配的特性。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且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非法改装电表,通过在电表内加装铜丝等“技术手段”,在供电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和使用未被计量的电力,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比电表显示更多的电力,按照电表显示缴纳电费,未支付对价,即占有了未被计入电表显示的电力。偷电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电力、少交电费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秘密手段窃取未被计入电表显示的该部分电力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故偷电属于盗窃行为。偷电数额若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其他构成犯罪情节的,构成盗窃罪。

电力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私自改装电表等窃电行为不仅侵占了国家电力资源,扰乱了公共供用电秩序,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可能造成火灾、人身触电等严重后果。“偷电偷水不是偷”的陈旧观念要不得,一旦发现窃电行为,电力部门将对窃电者进行一倍追补电费和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的追缴,对于偷电量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切莫伸手,伸手必捉”。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为鉴,切勿贪小失大,依法安全用电,共同营造有序规范的用电环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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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三倍违约使用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轻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电耗子”窃电六年后……丨松法·案》